刘浩存父母舞蹈学校致女童受伤被证实 女孩父亲:孩子仍然瘫痪
一审法院认定,吕某娟和刘某光作为新东晓舞蹈艺术学校的经营者和实际出资人,在教授婷婷舞蹈时,应当知道婷婷作为幼儿的生理特点和相关动作可能存在损害风险,但其在训练“下腰”时,对上述动作可能造成10岁以下儿童脊椎损伤的危险性缺乏估计或估计不足,没有采取预防和避免损害发生的相应措施,导致婷婷训练时受伤。吕某娟和刘某光未尽到教育、管理和保护的法定义务,存在过错,对婷婷的损害应承担责任。
婷婷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,应了解婷婷生长发育等实际情况,应当预知舞蹈动作可能产生的风险,因此,婷婷的监护人也有过错。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,确定吕某娟和刘某光承担70%责任。
新东晓舞蹈艺术学校有经营资质,该学校应认定为民办非企业个体单位,业主和出资人为刘某光,吕某娟是实际教授婷婷舞蹈的老师,二者既是夫妻,又是学校的实际经营者,故二人为适格的被告。
一审判决吕某娟和刘某光赔偿婷婷医药费等101.7万余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,共计106.7万元。
事发6年后女孩拿到赔偿款
一审判决后,吕某娟和刘某光提起上诉。他们的上诉理由中有这样一条:婷婷是脊髓损伤,并未进行手术治疗,现病情已经稳定,处于康复治疗阶段,所以并不属于危重病人,不存在咀嚼和营养吸收障碍,也不是植物人状态,原审保护婷婷高达近40万元的营养费数额过高。
吉林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二人又提出再审申请,于2016年3月22日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。
受伤后的婷婷一家过得怎么样?
在几份公开的文书里,有一些这样的表述:根据婷婷的住院病历,她在住院治疗脊髓损伤过程中,因下肢瘫痪失去知觉无法感知护理人员提供的热水温度曾被烫伤。
为了治好婷婷,家人在婷婷无法痊愈的情况下为求一丝治愈希望四处问医,从吉林到北京。婷婷父母称,在从吉林的医院前往北京医院求医时,他们出院后直接出发,在车上待了一宿,达北京后又因医院未收婷婷,又在医院走廊打针待了一宿。
婷婷父母的求医行为,被吕某娟和刘某光认定为恶意扩大损失。但法院认为费用花销符合客观情理。
一份公开的结案通知书显示,刘浩存父母与婷婷于2012发生的纠纷,一直到2018年,经过法院的执行后,婷婷一家才拿到赔偿款。通知书显示,此案由婷婷提出申请后,于2018年12月25日执行完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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